绥化市
这特别集中在亚太周边地缘,例如向西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这既是地缘与能源战略的交汇点,又是内陆地区发展和外部战略结合的典范。
2007年中国经济总量已超过德国,成为全球第三大经济体,经常账户顺差规模明显超出当年日本和德国的可比水平。如果说日德经历对人民币走势在经验上有一定参考意义,那么意味着人民币升值过程可能远未结束。
如果央行完全退出外汇市场购买方,意味着外汇跌价和人民币加速升值。目前,主要的担心资本外流导致人民币贬值。此外,为大家所忽略的是,2009年以来,中国对外收支平衡表中"净误差与遗漏"项年年负值,截至2013年累积规模高达2728亿美元。这说明各种形式的资本外流早已存在,但并未改变人民币走势。2005年该比重超4%,当年启动人民币"汇改"过程。
2012年,美国经常账户逆差比高点(2006年)下降45%。1971-1990年,日本和德国该比率分别为54.7%和32.5%。除上述理由外,统一论者还犯了三个前置性的错误: 其一是参照对象选择的错误。
在时下的研究中,人们惯于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认识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动,从而人为地淡化或漠视制度重整中内生的风险。虽然统一型监管体制改革已是喧嚣尘上,但是这其中仍有些问题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如国家干预就一定是好的吗?国家干预的边界如何厘定?代表权利的市场自由与代表约束的国家干预之间如何平衡?面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困境,若我们一味地认为国家干预是破局的节点所在,那么这就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失策。他们积极支持市场经济,但是主张市场只能在混合经济体中发挥作用,而国家的角色是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赞助者与提供者。{31}因此,不顾及中国的国情而贸然地将这种运动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模式引入中国,是欠深思熟虑的。
实际上,任何一种法律理念与制度都是一柄具有自伤能力的双刃剑,若使用不当,国家与民众都会双受其害。虽然监管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但是对于被监管者而言,监管即意味着约束与成本的放大,因此为了改变利益博弈的平衡,被监管者就很有可能利用监管规则之间的差异性、国别监管的强弱不同、不同监管者之间的监管竞次等进行套利。
{3} 目标型监管体制或双峰型监管体制,以突出监管目标为重要特征。为了更好地了解已有研究的程度,以下对这一论题上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如此之说,并不是断然地否定统一型监管体制的合理性与其对症性,而只是想阐明以下观点:在人类对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中,没有一种理论、规则与制度是至善至美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即按照金融机构的牌照类型及法律属性,如银行公司、证券公司、保证公司、期货公司等,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各自的金融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各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管高度专业化与分工化,其权力的边界只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而不考虑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是否从事跨行业的业务,即在体制设置与运转上严格遵循分业设立与分业监管的原则。
在有效金融监管系统的构架中,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顶层设计问题,特指金融监管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组织结构,主要包括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依据何种方式进行监管、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8}除此之外,在私法公法化日渐泛滥的当下,对于公众而言,以权力组合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也是一种不得不深察的制度可能返古的风险。澳财政部则负责对支付系统委员会、审慎监管署、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等机构主要官员的任命,并协助其他机构来推动相关监管政策的实施。虽然在多种舆论的渲染下,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似乎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革新的方向标,但是客观地看,完全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并不多,且也多局限于少数金融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其并没有成为真正的主流。
统一型监管体制的强化以系统性风险控制为出发点与归宿,但是在这一目标的实现上,展现在决策者与监管者面前的并不是一条康庄大道。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就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
在论证中,许多人将中国金融业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控股公司日渐兴起、监管寻租等现象作为必须采取统一体制改革措施的理由,可问题是,中国的金融创新、中国金融业的业务品种、中国的金融人才素质、中国的法治程度等能与被选为参照的国家一分高下吗?—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如果一国将本国的金融立法创新惟它国马首是瞻,那么无论该国如何努力,也总是追赶不上它国法律因时而变的步伐,而使其法律的发展处于不正常的被动应付之态。
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只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查明统一监管体制的是与非,就可以达到洞明分业监管体制利弊的效果。不能回避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存在一些内生的问题,如协调机制差、监管真空、监管寻租等,但是在总体上,我国时下机构分立的监管体制还是比较适应国情的制度选择,本次金融危机的考验就是一个事实胜于雄辩的证明。(二)是非的评价: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必须查明的问题 虽然在一国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构建中,金融监管体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法律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制度的设计者并不会过多或者说根本就不会纠结于其所在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究竟属于上述哪一个类别,其所关注的,是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与组织化能否达成利益的平衡,能否堵塞监管漏洞,能否确保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1}因此,在这场整饬运动中,虽然统一化的金融监管体制调整已引领了时下的舆论潮流,但是在法治的精神下,对于这场权力组合之风,我们仍然必须保持必要的警惕与冷静,因为毕竟历史揭示的现实是: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次次体制变革[1]并没有阻挡下一次危机的到来,相反,来临的危机表现得更加猛烈与强劲。那么,值得考究的是,破旧立新的统一型体制就能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吗?答案则不尽然。在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国家干预理论下的宏观计划[3]已取得了绝对的优势,而且这种计划以立法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市场、法律、语言和国家都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对原则思考的产物{20}。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一个似是而非的逻辑是:只要每个金融机构的运营是安全的,且每个机构的监管是依专业分工的,整体金融安全必定安然无恙。储备银行下设的支付系统委员会专司支付系统的监管。
实质上,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那就是法治背景下的法律究竟是保护什么的?笔者认为,包括金融法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旨在保护当下的权利和预期权利的安全,以使它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因为这些强力常常以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利益为由而试图削弱法律结构的平民性、公正性与完整性。如果在法律文明的旗帜下,我们认可权力需要权力的相制,权力需要权利的对抗与中和之类的理念,笔者宁愿得出以下结论:分业监管模式更加契合人类的需求,因为人类始终对权力过于集中存在恐惧感。
{22}本着观点很多,但事实只有一个的心态,笔者认为单从两者的价值角度加以评估,在民主政治背景下,分业监管体制更能体现人类终极的秩序要求。在后危机时代,世界金融发达国家更是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统一化运动,如美国2010年7月出台的《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其一大亮点就是凸显金融合业背景下的功能性监管理念,创设了一个由财政部主管并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10多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以统摄监管标准、协调监管矛盾、处置监管争端、鉴别系统性风险,并决定监管行为。
同时,必须扩大合作主体的范围,将其从上述三大机构拓展到五家机构,即将央行与财政部也纳人合作机制中。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德国于2002年创立了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将原承担分业监管职能的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及保险监管局降级为该新设机构的专门委员会。从表面上看,分业模式与统一模式之争折射出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制度该不该转向及如何转向的问题,这种争论反映出的是经济学与法律学之间在理念与价值方面的激烈较量,如统一模式推崇的是效率与规模效应,分业模式突出的是分权与公平的理念。
{4}该类监管体制的目标主要凭借两个层次来实现,即通过审慎监管机构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及通过行为监管机构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究竟采取哪一种权力的组织模式,与一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偏好等密切相关,而与理论本身的优劣关联度并不太大。
{10}实际上,除上述之外,无论对金融监管体制从哪个角度进行分类,都逃脱不了金融监管权力在宏观组织上或分立或统一的巢臼。虽然2008年全球化的金融危机以其强烈的破坏力展现了其恶性的一面,但是在另一个侧面,也展示了其善的一面,因为在这场洗涤中,凯恩斯主义得以进一步巩固,以宏观审慎监管理念为导向的金融监管权力成功地进行了收缩与集中。
在学理研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一个仁者见仁与智者见智的问题。最让市场与公众关心的,是以权力为中心再造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顺应了金融客观规律的要求,及能否确保金融安全,并使公众不至于成为金融危机与制度改革的牺牲品。
权力的集中不仅易于导致权力的误用与滥用,更甚的是,它更可能对被监管者造成合法但不合理的伤害以及合规成本的增加,而这一权力风险的防范对于素来具有官为民做主传统的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其二,当下问题的解决。其三是忽视与淡化了中国当代的法律使命。{9}事实上,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监管权力收缩与重组的结果就是公权力借危机之势不露痕迹地扩张以及对应的私权压缩,然而,对金融监管体制只作形式上的探讨及过分缠绕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无益于制度风险的发现。
同时,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如有学者经过统计就认为,虽然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业务范围比原有的9个监管机构还要广泛,但是其1999~20000年度的预算比原来9个机构的预算总额还要低。
公正而言,以权力收缩为特征的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反法治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这标志着人类法治精神与实践的轮回式没落。因此,在对理论本身进行评判时,一个合理的见解就是,对其有必要采取以其矛攻其盾的方法。
为了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与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体制的法律革新必须是也只能是平稳推进型的,而绝不能是暴风骤雨式的运动。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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